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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08-20 21:30 浏览次数: 【字体: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环境,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饶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乡(镇)分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
    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 事件分类分级
    1.4.1 事件分类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含大量耗氧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危害的事件。
    3.核污染事件和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4.2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4.2.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Nextpage]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4.2.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对地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2.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Nextpage]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环保局组织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上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广电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内。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和终止的建议,传达县指挥部应急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及情况通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
[Nextpage]    2.2.3 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县环保局: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加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必要时向市环保局要求技术援助;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县公安局: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工作。
    县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县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Nextpage]    县林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局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县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县卫生局:与环保局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县广电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2.2.4专家组
    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公共卫生专家、医疗救护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是:平时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各种建议;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为县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1、环保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2、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Nextpage]    3.3 预警及措施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由县应急委员会决定上报或发布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由县应急委员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县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力量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解除
    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在报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公告。
    3.5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保局配合县应急联动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4、应急响应
[Nextpage]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
    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后续报告和总结报告三类。首次报告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后续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首次报告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后续报告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在首次报告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后续报告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或切断污染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3 分级响应机制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县应急委员会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指挥部组织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Nextpage]    4.4 应急响应程序
    1、 Ⅳ级响应时,县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环保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机构取得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通知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4)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4.5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环境监测能力建成前应与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取得联系,保证我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环境应急监测保障。我县环境监测能力建成后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地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Nextpage]    4.7 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县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基础。
    县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8 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视情采取必要措施。
    (3)、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2、新闻报道
    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新闻宣传部门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Nextpage]    4.9 应急终止
    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议做出决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按有关程序公布。
    (2)经批准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2)应急过程评价
    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3)对于Ⅳ级应急行动,县指挥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备案。
[Nextpage]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县环保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在预备费中列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
    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5.2 装备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县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无委会办公室、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Nextpage]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加快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县环保局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审定。
[Nextpage]    7.2 县级沟通与协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各县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县际救援活动,开展县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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