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公开 >上泸镇 >公告公示

上泸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上泸镇 发布时间:2017-07-10 【字体:


各村(场、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建房秩序,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镇规范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吴黄双任组长,常务副镇长徐丹锋任常务副组长,综治办副主任李道兴任副组长,各包干村领导、镇规划所、国土资源所、城管中队及各村支书、主任为成员。负责履行联合办理农民建房审批、联合监管执法的责任,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农民建房管理,达到农民建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无在基本农田建房现象、无开天窗建房现象、无不符合规划建房现象、无违法建筑及乱搭乱建现象。

三、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村组审核。收到农民建房申请后,村委会联合该片小组长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镇规划管理所。

镇级审查。由镇分管领导牵头,会同规划所、国土所、城管中队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签署意见,整理好资料报镇长办公会议研究。

会议研究。镇政府每月召开两次镇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建房户提出的建房申请。

结果反馈。镇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结果及时告知村委会,由村委会告知建房户本人结果。同意建房申请的,建房户与镇政府签订建房协议,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包括拆旧建新)

四、规范建房

农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附属房)、层高控制在三层半以内且不超过12米(含坡顶)、房屋必须建坡顶(以“>”字型坡顶为主)、外墙刷白。房屋按规范要求建好后,经镇规划办验收合格的退回建房保证金,不按规范要求建房的,不予以退回保证金,并必须整改到位。

五、工作职责

1、村委会工作职责。地面以下包括开挖、填埋、平整地基及挖基脚洞的,由各村委会负责监管,如发现必须及时报告镇分管领导。

2、国土所工作职责。负责对全镇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3、规划所工作职责。负责全镇范围内的建房规划把关,对建房户进行规范性放线。

4、城管中队工作职责。负责地面地上建筑的监管、违法建筑的依法拆除。

六、责任追究

1、村委会。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若辖区内发现一起未及时上报的,扣除各包片村干部补贴200元,支书、主任各200元,扣除工作经费总额的2%。发现两起的,如同片的:扣除包片村干部补贴300元,支书、主任各300元;不同片的:扣除包片村干部补贴200元,支书、主任各300元,扣除工作经费总额的5%。发现三起的,如同片的:扣除包片村干部补贴500元,支书、主任各500元;不同片的:扣除包片村干部补贴200元,支书、主任各500元,扣除工作经费总额的10%。三起以上的,工作经费不予以返还,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国土所。发现违规用地未及时上报的,一起的扣除5%工作经费;两起的扣除10%工作经费;三起的扣除15%工作经费;三起以上的镇党委向县国土局建议人事调整。

3、规划所。发现未按规划建房未及时上报的,一起的扣除补贴200元;两起的扣除补贴300元;三起的扣除补贴500元;三起以上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城管中队。对辖区内没有及时发现、制止、拆除的,每户次每队员扣除补贴200元,队长、副队长各300元,累计达5起以上的,若建房户未经过审批程序擅自建房的(包括拆旧建新),一律视为违法建筑处理。

以上实行每月一汇总、每月一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泸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